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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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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上饶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第 64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我市廉洁资源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矿产资源优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做大做强做优矿产资源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强矿产资源统筹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积极构建“净矿”出让、公开出让、批后监管等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矿产资源经济骨干企业。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产品精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延伸产业链,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矿业经济优势转变,为“全面决胜小康、打造大美上饶”,提供有效资源、资金要素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坚持生态优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集约放在首位;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坚持矿产资源审批和监督管理规范、有序、合法、公正、公开、透明。

三、规范矿产资源出让审批管理

(一)严格规划管控。认真组织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的编制工作,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规划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协调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保护的关系,合理优化布局,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和矿山数量,提高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等准入条件,统筹规划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

(二)全面推进“净矿”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应采取“净矿”方式竞争性出让采矿权。“净矿”出让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2)与已设矿业权无权属争议;(3)与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无重叠;(4)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部门意见无异议;(5)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矿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从现在起,应暂停实施不符合“净矿”出让条件的出让工作,涉及土地、林地、道路、地面附属物等权益制约的,参照《中共上饶市委办公室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经济组织的二十六条举措〉的通知》(饶办发〔2020〕4号)第8项规范农村三资管理中明确的有关村级合同协议专项清理的办法处理,符合“净矿”出让条件后方可重新组织出让。对因未采取“净矿”方式出让而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工作的,可以撤回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费用。

(三)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坚决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业权市场充分、良性竞争。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除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一律以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必须依照《矿业权出让底价设定操作规程》的规定设定出让底价。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对恶性竞争、不守信用者,五年内禁止其参与矿产资源的招标挂牌拍卖,对违约者追究其缔约责任。

(四)规范中介机构和专家管理。财政出资的矿产资源领域各类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实施,对项目金额低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规定金额的,原则上要采取“摇号”或“摸球”等方式,公开、公正、公平选取“中介机构”和各类专家;要完善相应的“中介机构库”和各类专家库,建立健全选取“中介机构和各类专家”的监督机制,完善中介机构及各类专家“黑名单”等管理制度。

(五)全力保障矿业权出让监管相关工作经费。根据《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成本管理办法》(赣财建〔2011〕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将以下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支出,严禁由矿业权人、矿业权申请人、意向人出资、垫资:(1)政府组织出让矿业权的必要地质工作、地质报告编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评审、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支出;(2)与矿业权出让相关的咨询、公告、听证、会议、差旅等其他成本支出;(3)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制支出;(4)政府部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支出;(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年报评审、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支出;(6)矿业权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支出;(7)政府直接评审备案的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储量评审支出;(8)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等。

(六)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及施工期间因工程建设需要采挖砂石土的,不需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仅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不得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网上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确保公开透明,根据市场价值合理设置保留底价,销售收益纳入采矿权出让收益管理。

四、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有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责任,维护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秩序。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压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场)、村(居、分场)四级打击非法开采和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工作机制。

(二)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理清部门监管职责边界,根据职能分工,建立由自然资源牵头,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等部门参加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矿山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生产活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研究、讨论、督促各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运输、流通、生态保护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安全、环保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必要时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非法买卖矿产品行为。加强动态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行为,乡、村两级组织要第一时间报告;各级执法部门要及时核查、制止、查处和移送;各级公安机关要全力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任务,及时处置阻碍监管、巡查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形成“纵向+横向”的长效管理机制。对不报告、报告不及时、核查不力、查处不到位、移送不落实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坚持依法保障权益与严厉打击结合,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坚决依法关闭,对一般性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非矿业权人自身因素造成的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及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原因需要关闭矿山的,应依法落实关闭退出补偿措施,不得简单一关了之,切实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努力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目标。实施采矿权出让合同管理,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恢复治理动态平衡、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基金管理等制度,大力推进在采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各级政府要履行无主废弃矿山的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无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资金投入,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确保辖区“净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为正值。制定绿色矿山建设五年计划,分期分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25年底前,所有矿山原则上要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激励机制,在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融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bnr.zgsr.gov.cn/bnr/zcjd/202009/2ed17f3447cd4efc8fd9a531b90c35f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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