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1 |
赣(2021)上饶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24号、房他证2013字第005359号 |
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其它 |
361102012001GB00018F00430040、
|
上饶经济开发区武夷山北大道15号27幢1-5 |
根据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赣1102执恢163号之一、(2022)赣1102执恢164号之一将该房产裁定归买受人李元友(身份证号码:362322********8156),法院申请办理强制解押手续,因无法收回原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赣(2021)上饶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24号、房他证2013字第005359号),现将原不动产登记证明予以作废。 |
公告单位:上饶市自然资源局
2022/11/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