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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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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26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19〕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 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的原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一)建立健全全省“多测合一”工作机制;

(二)公布全省统一的“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

(三)制定全省统一的“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四)建设全省统一的“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五)组织开展全省“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完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要求,健全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机制;

(二)宣贯和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技术标准;

(三)运维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将“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本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纳入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超市平台进行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制度的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

第六条“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实行自愿申请、动态管理,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工程测量(控制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

全省实行统一的“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市、县不再另行建立。

第七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强化技术质量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对提交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负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引导培育本行政区域现有测绘机构,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或增加设备等方式,达到从事“多测合一”所需的测绘资质。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技术业务能力的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测绘项目备案。

第十条 “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方现场测绘所需条件和测绘服务所需基础性资料,根据建设工程的实施进度,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进行测绘,分别出具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成果报告至“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依法完成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工作。

第十二条 设区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应当由承担项目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

县(市)范围内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暂缓实施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是“多测合一”业务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中介服务事项委托管理、合同签订管理、项目备案管理、测绘成果审核与成果汇交管理、成果共享应用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动态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及信用评价管理等。

第十四条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原有信用度的基础上,根据其承接项目的数量、项目的金额、项目的类别、合同的履行、质量评价及社会反响等情况,形成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要求,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不良行为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由各级财政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中 “多测合一”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其“多测合一”成果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检,质检机构出具的成果合格报告与“多测合一”成果共同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多测合一”成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年项目总量10%的比例进行抽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移出“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者测绘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签字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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